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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

时间:2023-07-29 21:52:08
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[本文共41910字]

++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

 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,健全完善各级党委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》、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》和《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、各级人民政府(工业园区管委会,下同)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。

第三条 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,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的方针,实行“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,以属地监管为主”。按照“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”的要求,坚持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,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……此处隐藏38938个字……x;line-height:40px">第二十二条  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“一岗双责”,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,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“三同时”,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,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“三同时”,是指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,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、充实和完善。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,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。

第二十六条 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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